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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检测仪-交通道路执勤

2025年04月24日 09:21:05      来源:济南聚鑫安防器材有限公司 >> 进入该公司展台      阅读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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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道路执勤工作规范

 章 总 则

    为了规范交通在道路上的执勤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交通参与者和交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接受群众求助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交通在道路上执勤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证件和执勤装备。
  执勤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第四条 各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道路执勤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
  对遵守法纪、严格的交通,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规定执勤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省、市(地)、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坚决查处交通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章 执勤基本要求

 第七条 交通在道路上执勤应当配备下列装备:
  (一)交通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文书包、手持台、警务通等装备,必要时可以配备、、、警绳等和警械。
  (二)执勤应当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摄像机)、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拦车等装备;根据需要还应当配备、衣、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等装备。
  (三)执勤摩托车应当配备统一制式头盔、发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等装备。
  (四)交通执勤装备,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当在全省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
  第八条 交通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做到:
  (一)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动作规范,忠于职守,严格。
  (二)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使用规范用语。
  (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做到文明,主动提醒交通违法行为人遵守交通法。
  (四)依法扣留车辆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被扣留车辆的安全,提醒驾驶人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妥善处理随车易变质货物。
  第九条 交通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穿着反光背心,执勤应当开启警灯。
  (二)驾驶执勤,应当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保证安全。
  (三)在公路上执勤时,不得少于2人。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避免引发交通堵塞。
  (四)保持联系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十条 交通在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设点执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包括全封闭的高等级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不得少于3人。
  (二)需要在普通公路上设点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20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
  (三)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设点执勤的,应当将执勤点设在出入口、收费站和服务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KM、500M、200M、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第十一条 交通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二)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
  (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交通上路执勤前应当明确执勤的任务、方法、要求和自身安全防护措施,检查安全防护装备。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执勤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不足,明确改进措施,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交通在道路上执勤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
  (二)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六)打骂或者故意为难交通违法行为人。
  (七)因自身的过错与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
  (八)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第四章 道路执勤基本规范

节 交通事故现场处置 第十四条 交通遇到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做好现场调查、调解工作和相关记录,制作事故认定书,需要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的,应当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不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责成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第十五条 交通遇到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立即向上级报告,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二)控制交通肇事人,将无关人员疏散至道路以外,视情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防止引发新的交通事故。
  (三)处理事故的交通到达现场后,做好先期处置移交工作。
  (四)勘查工作结束后,协助勘查人员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十六条 交通发现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立即向上级报告。
  (二)及时向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运载物品的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随时向上级报告。
  (三)迅速封闭现场和道路交通,划定警戒区域,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确保紧急救援通道畅通。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施救工作。
  (五)遇有发生危险品泄漏的事故,在了解所载物品性质前,交通不得进入警戒区域。
  

 第二节 疏导交通堵塞

 第十七条 交通遇到交通堵塞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交通接到上级指令后,应当按照工作预案,选取分流点,并视情设置临时交通标志,积极指挥疏导车辆。
  交通堵塞时,交通以指挥疏导交通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为主,一般不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交通发现违反规定占道挖掘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行为妨碍通行的,应当及时制止,立即向上级报告,积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二十条 交通发现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者堵塞的,应当在距现场最近的出口提前实施分流;造成单向长时间堵塞且分流有困难的,应当在对向道路实施借道通行分流管制措施。
  

 第三节 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交通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上级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止违法行为,控制。
  (二)组织抢救伤者,排除险情,疏散围观群众。
  (三)划定警戒区域,保护现场,维护好中心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现场处置通道畅通。
  (四)进行现场询问,及时组织追缉、堵截。
  (五)依法扣押违法证据。
  (六)及时向上级报告案件(事件)性质、事态发展情况。
  (七)做好向治安、刑侦等部门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交通发现因群体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第二十三条 交通接受堵截任务后,应当迅速赶往地点,并按照预案实施堵截。
  第二十四条 交通发现有被通缉的嫌疑车辆,应当扣留,并控制员,向上级报告,做好向有关部门的移交工作。
  

 第四节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第二十五条 交通执行交通警卫任务,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遵守交通警卫工作纪律,严格按照不同级别的交通警卫任务的要求,适时采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
  在确保警卫车辆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社会车辆的影响。
  (二)维护交通秩序,严密控制路面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交通违法行为。遇有可能影响交通警卫任务的特殊情况或者车辆、行人强行冲击警卫车队等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车辆和人员,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三)警卫车队到来时,应当按照任务要求合理站位,密切注意道路交通情况,及时有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四)警卫任务结束后,应当按照指令迅速解除交通管制,加强指挥疏导,尽快恢复道路交通。
  

 第五节 执行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交通在道路上执行交通管制措施,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预案进行。
  第二十七条 执行交通管制措施,应当提前告知群众,设置警示标志,提供车辆、行人绕行线路,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八条 遇有突发事件或者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或者自然灾害性事故时,交通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由上级机关根据工作预案决定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节 受理群众求助

 第二十九条 交通遇到遭受不法伤害、意外受伤、突然患病、遇险的人员或者公共财产需要紧急保护等《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所列举受理的群众求助,可以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提供帮助,积极配合做好施救工作,维护交通秩序。
  第三十条 交通遇到职责范围以外但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时,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交通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求助。
  第三十二条 交通指挥疏导交通时不受理群众投诉,应当告知其到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投诉。

  第五章 道路基本规范

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交通在道路上执勤时发现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路边停车,查验驾驶人的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牌照、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合法证件以及交通违法信息。
  第三十四条 交通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交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做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立即发还驾驶证、行驶证等有关证件,放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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