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企业百科 产品百科 技术百科 人物百科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我有新说法
59 0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是2018年1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归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部。[1]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适用于在中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是中国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机动车查验等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及事故车检验最基本的技术标准,同时也是中国机动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和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该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7258-1987、GB 7258-1997、GB 7258-2004、GB 7258-2012。[2]

目录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制定过程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修订背景

汽车行业也发展为中国经济的支柱产业,重卡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的公路交通安全形势却面临严峻的挑战,交通安全死亡率多年来一直居高不下,汽车事故率和汽车死亡率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中国迫切需要从人、车、路、管理等交通环节按照有关标准法规的要求加大治理力度。因此,修订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3]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修订思路

在综合修订前期广泛调研成果的基础上,标准修订工作组确定此次修订GB 7258的基本原则为:
  1. 提高针对性:针对中国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的安全技术要求仍偏低,公交车防火安全性和乘员逃生便捷性的要求不足的问题,增加客车行驶稳定性和逃生通道的措施。针对重中型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配置偏低的问题,增加盘式制动器、紧急切断阀开启报警装置等要求。[4]
  2. 提升*性:根据技术成熟度和中国国情,借鉴国外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增加空气悬架、车道保持辅助系统(LKAs)、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ESC/ESP)等新技术和新装备要求。[4]
  3. 突出可行性:根据中国实际国情,借鉴国内外类似技术标准相关要求,增加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汽车电子标识安装用微波窗口等运行安全管理要求,强化车辆识别代号(VIN)打刻要求和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要求,制定切合中国实际状况的、可操作性强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4]
  4. 注重协调性:根据GB 1589、GB 11567、GB 13094、GB 17761等中国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情况,修改调整GB 7258相关技术要求,保证标准的协调一致。[4]
  5. 保持连续性:考虑到多部门多领域都按照或引用GB 7258规定制定了该部门该领域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标准和执行程序,为保证标准实施的连续性,原则上不对标准框架结构及GB 7258-2012新增的要求进行调整。[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编制进程

2014年12月23日,国家标准计划《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141742-Q-312)下达,项目周期60个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部组织起草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该计划已完成网上公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工作。[1]
2017年9月29日,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批准发布。[1-2]
2018年1月1日,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开始实施。[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修订依据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9)规则起草。[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修订情况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代替《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相比,除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
  • 修改了乘用车、客车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术语和定义;
  • 修改了载货汽车的术语和定义;
  • 删除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术语和定义;
  • 修改了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
  • 修改了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的术语和定义;
  • 修改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的术语和定义;
  • 修改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
  • 增加了旅居挂车的术语和定义;
  • 修改了铰接列车的术语和定义;
  • 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术语和定义;
  • 修改了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
  • 修改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
  • 增加了旅居挂车的术语和定义;
  • 修改了铰接列车的术语和定义;
  • 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术语和定义;
  • 修改了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
  • 修改了车身前部外表面设置的商标或厂标的要求;
  • 修改了产品标牌的标示要求;
  • 修改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要求及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千克的封闭式货车的打刻深度要求;
  • 增加了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凿改、重新涂漆的方式处理、汽车和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或等于200毫米且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起止标记(如有)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可按GB 16735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要求;
  • 修改了轮边电机、轮毂电机的标识要求;
  • 修改了电子控制单元(ECU)应能记载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车型范围和读取等要求;
  •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千克的部分货车和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千克的部分挂车应在货箱(常压罐体)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
  • 增加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或与罈体焊接的支座的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铭牌,罐体铭牌应标注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的要求;
  • 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修理或改装时不应破坏或未经修改电子控制单元(ECU)等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
  • 修改了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或等于800毫升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或等于40千瓦的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 删除了后悬要求;
  • 删除了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应大于或等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总质量的25%的要求;
  • 修改了乘客舱内部宽度、驾驶室(区)内部宽度的说明;
  • 增加了座垫宽、座垫深的说明,以及旅居车和部分乘用车设置有后向座椅、侧向座椅时的核载要求;
  • 修改了旅居车核定乘员数要求;
  • 增加了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56人的要求;
  • 增加了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9人、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3人的要求;
  • 修改了摩托车核定乘坐人数要求;
  • 修改了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的救护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汽车的核载要求;
  • 修改了纯电动汽车的比功率要求;
  • 修改了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消防车和前轮距小于或等于460毫米的正三轮摩托车的侧倾稳定性要求;
  • 修改了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要求,以及多用途货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冷藏车的喷涂要求;
  • 修改了放大的号牌号码的喷涂/粘贴/放置要求及载客汽车的外观喷涂、行李舱可运载的行李总质量的标识要求;
  • 增加了部分设计车速小于70千米/小时的汽车应在车身后部喷涂/悬挂表示设计车速的标记的要求;
  • 删除了机动车外观应整洁的要求;
  • 修改了机动车的漏水、漏油检查要求;
  • 修改了行驶轨迹要求;
  • 修改了驾驶人耳旁噪声要求;
  • 修改了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 增加了乘用车列车的特殊要求;
  • 增加了专项作业车及其他装备有专用仪器或设备的汽车,装备的专用仪器和设备应固定可靠的要求;
  • 删除了机动车外观应整洁的要求;
  • 修改了机动车的漏水、漏油检查要求;
  • 修改了行驶轨迹要求;
  • 修改了驾驶人耳旁噪声要求;
  • 修改了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 增加了乘用车列车的特殊要求;
  • 增加了专项作业车及其他装备有专用仪器或设备的汽车,装备的专用仪器和设备应固定可靠的要求;
  • 增加了部分客车应装备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要求;
  • 增加了车高大于或等于37米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要求;
  • 增加了车辆运输车应符合GB/T 26744的要求;
  • 增加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
  • 增加了新出厂的机动车的安全装置配备、质量和尺寸参数偏差及在用的货车、挂车的相关要求;
  • 增加了对采用了主被动安全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的机动车的特殊规定;
  • 删除了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荣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发动机应能由驾驶人在座位上起动的要求;
  • 增加了纯电动汽车的电机系统应运转平稳的要求;
  • 修改了允许使用方向盘转向的摩托车类型;
  • 删除了装有电动转向助力装置的汽车在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正常使用状态下应保证转向助力装置的电能供应的要求;
  • 删除了汽车和汽车列车的通过性要求;
  • 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要求;
  • 增加了所有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半挂车(具有全轮驱动功能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要求;
  • 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的制动响应时间要求;
  • 删除了汽车列车行车制动系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挂车最后轴制动动作滞后于牵引车前轴制动动作的时间小于或等于0.2秒的要求;
  • 增加了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行车制动系的匹配要求;
  • 修改了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机动车范围;
  •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千克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的要求;
  • 增加了防抱制动装置的特殊要求;
  • 增加了自学用车的行车倒动应装备有副制动装置的要求;
  • 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连接器的要求;
  • 删除了应急制动可以是行车制动系统具有应急特性或是与行车制动分开的系统的要求;
  • 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剩余制动性能要求;
  • 修改了辅助制动装置的配置要求和性能要求;
  • 增加了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其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的要求;
  • 修改了气压制动管路的密封性要求;
  • 增加了车长大于9米的客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千克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采用气压制动时储气筒的额定工作气压要求;
  • 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和具有储气筒的挂车应标示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要求;
  • 增加了安装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部分汽车的报警装置要求;
  • 修改了乘用车列车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以及部分汽车和汽车列车的试验通道宽度要求;
  • 删除了应急制动性能检验要求;
  • 修改了驻车制动性能的检验时间要求;
  • 增加了挂车的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
  • 修改了总质量小于或等于整备质量的12倍的专项作业车的空载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要求;
  • 修改了允许闪烁的外部灯具的范围;
  • 修改了仪表灯的点亮要求;
  • 修改了应装备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型;
  • 增加了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面积要求;
  • 修改了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型,修改了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式样要求;
  • 增加了安装有自适应前照明系统的应符合GB/T 30036的规定的要求;
  • 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具有前照灯光束高度调整装置/功能的要求;
  • 修改了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要求;
  • 增加了乘用车、专用校车喇叭在车钥匙取下及车门锁止时在车内仍能正常使用的要求;
  • 删除了发电机技术性能应良好及蓄电池应能保持常态电压的要求;
  • 修改了电器导线的耐温要求;
  • 修改了机动车装备的仪表内容显示的要求;
  • 修改了行驶记录装置的技术要求及应装备行驶记录装置和车内外视颜监控录像系统的车辆类型;
  • 增加了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的摄像头配备等相关要求;
  • 增加了乘用车应配备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或车载视频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
  •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千克的货车应装备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的要求;
  • 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电路系统应符合GB 21668的规定的要求;
  • 增加了车身外部设有广告屏(箱)的汽车和挂车应保证广告屏(箱)在车辆行驶状态下处于关闭状态的要求;
  • 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电气系统的特殊要求;
  •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的货车、挂车(封闭式货车、旅居挂车等特殊用途的挂车除外)装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小于或等于总质量的14倍的要求;
  • 增加了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不应使用轮胎名义宽度小于或等于155毫米规格的轮胎及设置了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的后轮轮胎特殊要求;
  • 修改了摩托车轮胎胎冠花纹深度要求;
  • 增加了客车、货车的车轮及车轮上的所有螺栓、螺母不应安装有碍于检查其技术状况的装饰罩或装饰帽,且车轮螺母、轮毂罩益和保护装置不应有任何蝶形凸出物的要求;
  • 增加了部分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的要求;
  • 删除了部分乘用车的悬架特性要求;
  • 增加了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的要求;
  • 修改了自动变速器的换挡动作要求;
  • 增加了变速器出现功能限制使用情形时对驾驶人应有警示信息提示的要求;
  • 修改了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通过改变电机旋转方向实现前进和倒车两个行驶方向转换的操作安全要求;
  • 修改了车长大于或等于6米的客车的超速报警功能要求;
  • 增加了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的要求;
  • 修改了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的载客汽车范围;
  • 修改了客车上部结构强度的要求;
  • 增加了客车车底行李舱净高的要求;
  • 增加了部分公路客车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要求;
  • 增加了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燃油箱数量和容积的要求;
  • 增加了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应设置有货厢(货箱)加高加长、加宽的结构、装置的要求;
  • 修改了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主车载货部分的结构要求;
  • 增加了罐体、货厢(箱)和侧帘式载货车辋、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燃油箱数量和容积的相关要求;
  • 增加了前轮距小于或等于460毫米的正三轮摩托车的特殊要求;
  • 增加了旅居车的乘客门要求;
  • 修改了乘客门开启的要求和车长大于9米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乘客门数量要求;
  • 修改了汽车车窗采用安全玻璃类型的表述;
  • 修改了部分汽车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要求;
  • 增加了客车、旅居车、专项作业车乘坐区的两侧应设置车窗的要求;
  • 增加了电动天窗的相关要求;
  • 增加了使用遥控钥匙的汽车的特殊要求;
  • 增加了所有乘员座椅及其布置应能保证就坐乘客的乘坐空间的要求;
  • 修改了车长小于6米的乘用车、旅居车的座椅布置要求;
  • 删除了客车车组人员若为折叠座椅时的相关要求;
  • 增加了客车(乘坐人数小于20的专用客车除外)踏步区域不应设置座椅、乘客通道内不应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座椅、应急门引道处座椅布置和测量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安装供站立乘客用的护栏、扶手等装置的要求;
  • 增加了客车座椅在车辆横向上不应采用“2+3”布置(排座椅除外)的要求;
  • 增加了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驾乘人员的座垫长度要求,以及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的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人座位和乘员座位(如有)的布置要求;
  • 修改了发动机舱应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的阻燃性能应达到GB 8410规定的的要求的客车的类型;
  • 增加了汽车(无驾驶室的汽车除外)应设置用于电子标识安装的徽波窗口的要求;
  • 增加了部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的防飞溅系统要求;
  • 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
  • 修改了应装备三点式(或全背带式)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
  • 增加了能折叠进入车辆的后部或行李舱的整体座椅或座垫或靠背的相关要求;
  • 修改了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藏提醒装置的车辆类型和功能要求;
  • 增加了部分载客汽车应装备能有效固定、的安全带或其他约束装置的要求;
  • 修改了间接视野要求;
  • 增加了自学用车应安装有符合规定的辅助后视镜的要求;
  • 增加了客车应设置与其乘坐人数相匹配数量的乘客门、应急窗的要求;
  • 修改了撤离舱口的设置要求;
  • 增加了客车不应安装有其他固定、锁止应急门的装置的要求;
  • 修改了应急窗的面积要求;
  • 修改了应急窗的开启方式要求;
  • 修改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应急窗的型式要求;
  • 增加了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应急出口形式要求及自动破窗功能要求;
  • 增加了应急出口字样的字体高度要求;
  • 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种类的要求;
  • 修改了车用气瓶出气(液)口端的过流保护功能要求;
  • 增加了液化天然气管路减压阀不应设置在密封空间或其上部有相对密封气穴的位置的要求;
  • 增加了加气量大于或等于375升的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的要求;
  • 增加了安装在汽车后轴之后的钢瓶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要求;
  • 增加了货车列车、饺接列车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的规格应与其挂车总质量相匹配的要求;
  • 增加了牵引连接件、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连接钩及环形孔等机被连接件的规定;
  • 增加了货车、专项作业车的前下部防护要求;
  • 修改了应提供后下部防护的货车、专项作业车范围;
  • 修改了客车灭火装置的配置要求;
  • 增加了车长大于或等于6米的纯电动客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电池箱安全防护的特殊要求;
  • 增加了公共汽车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性能要求;
  • 修改了封闭式货车的隔离装置的要求;
  • 增加了安装有起重尾板的货车和挂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
  • 修改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排气管布置和导静电橡胶抱地带要求;
  • 修改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顶部的倾覆保护装置要求;
  • 增加了装有紧急切断装置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辎车辆的紧急切断阀应能自动关闭或通过明显的信号装置提示驾驶人需要关闭紧急切断阀的要求;
  • 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
  • 增加了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1件反光背心及车长大于或等于6米的客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的货车应装备至少2个停车梗的要求;
  • 增加了旅居车应在前后部设置保险杠及在前风窗玻璃上装有除雾除霜装置的要求;
  • 修改了机动车排气管口的朝向要求;
  • 增加了旅居车应装备灭火器的要求;
  • 增加了两轮普通摩托车应配备1个乘员头盔的要求;
  • 删除了典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要求。[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单位: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成都市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上海外高桥。[5]
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周炜、王学平、孙巍、何勇、孙枝鹏、裴志浩、罗跃、潘汉中、张国胜、朱彤、刘欣、黄卫东、舒强、吴云强、仝晓平、刘地、穆文浩、董金松、何云堂、王艺帆、龚标、李毅、贾国强。[5]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目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整车
8
5 发动机和驱动电机
19
6 转向系
19
7 制动系
20
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27
9 行驶系
32
10 传动系
33
11 车身
35
12 安全防护装置
39
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的附加要求
45
14 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45
15 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46
参考文献
48
参考资料:[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内容范围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在中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2]
注:有轨电车是指以电机驱动,架线供电,有轨道承载的道路车辆。[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引用文件

GB 811 摩托车乘员头盔
GB 1589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 2408-2008 塑料―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T 4094.2 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 4599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59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7956.1 消防车―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
GB/T 8196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9656 汽车安全玻璃
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
GB 11567 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
GB/T 12428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GB 12676 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3057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13365 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3954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GB/T 14172 汽车静侧翻稳定性台架试验方法
GB 15084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
GB 1536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 16735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A 525 2004 式摩托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GA 923 专用车辆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GA 1264 公共汽车客舱固定灭火系统
GB 34655 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
GA 524 2004 式汽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GB/T 26774 车辆运输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 30036 汽车用自适应前照明系统
GB 30678 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
GB 1735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GB 17578 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17676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
GB 18100.1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第1部分:两轮摩托车
GB 18100.2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第2部分:两轮轻便摩托车
GB 18100.3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第3部分:三轮摩托车
GB/T 18411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GB 18447.1 拖拉机―安全要求―第1部分:轮式拖拉机
GB 18564.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 18564.2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T 18697 声学―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 19151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GB 19152 发射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机动车前照灯
GB 2007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部凸出物
GB 20075 摩托车乘员扶手
GB 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 21259 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GB 21668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
GB 23254 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
GB 24315 校车标识
GB 24406 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24407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GB/T 24545 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
GB/T 25978 道路车辆―标牌和标签
GB 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
GB 25991 汽车用LED前照灯
GB 26511 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要求
GB/T 31883 道路车辆―牵引连接件、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连接钩及环形孔机械连接件使用磨损极限
参考资料:[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实施建议

为做好贯彻实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工作,实施建议如下:
  1. 加强宣贯培训。《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是中国机动车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广泛应用于机动车制造、进口、质检、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维修、运行安全管理、事故车检验和机动车报废等相关领域,有效发挥了技术法规的作用。针对近年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公路客车、公交车、重中型载货汽车安全性能不足等问题,部会同、和国家质检总局等单位,完成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修订对提升车辆的安全性能、规范车辆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贯彻实施的重要性,加强组织,细化宣贯方案,加强系统培训,推动全面贯彻。总队要在11月底前研究提出本省贯彻实施意见,并于年底前完成路面执勤岗、查验岗、事故处理岗民警的培训,熟悉掌握修订的内容和新要求,切实提高水平。我局近期将举办宣贯培训班。此外,要协调质检、交通运输、工信等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生产、道路运输等企业的宣传,确保《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顺利实施。[7]
  2. 强化执行落实。要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加强机动车查验。针对大中型客车、校车、重中型货车、重型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项作业车、新能源汽车、旅居车等不同车型,区分不同阶段生产车辆的安全装置配置规定,细化查验流程和规范,严格落实查验项目和要求。标准正式实施后,对出厂日期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的车辆,重点查验客车灭火装备、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护栏及扶手、重型货车和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罐体(箱体)等要求。对有实施过渡期要求的,要按照规定的过渡期对适用范围内的新生产或新定型车辆进行查验。对出厂日期在2018年1月1日之前的车辆,按照GB 7258-2012规定查验。要加大路面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车辆定期检验、轮胎磨损状态、外廓尺寸、座位数、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配置安全带、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阀状态等情况,对不符合GB 7258标准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要求立即整改。[7]
  3. 狠抓监督检查。要会同质检、交通运输、工信等部门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生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道路运输等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在生产或销售环节发现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规定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处罚并按规定召回;在机动车登记或检验环节发现的,要按照要求采集违规车辆产品照片和有关信息,上报违规产品情况,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管,按要求进行整改,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意义价值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是中国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机动车查验等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及事故车检验最基本的技术标准,同时也是中国机动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和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要求的适用范围明显大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的规定。从这次的修订内容看,更加明确了该标准的适用范围,加严了车辆安全技术管理的诸多环节等,进一步提高了标准的可操作性,重点强调车辆的安全性能要求、安全装置配备要求和结构安全要求等,并重视道路运行车辆的整体安全技术性能以及各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等。对于重卡N3类汽车产品而言,《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实施对总质量大于12吨的N3类公告车型需要整改公告检测方案里新的 27、58、59、60、95、99项试验报告内容。[3]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后续修改

  •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该修改单经国家()于2019年7月29日批准发布。其中,条、第二条自批准之日起实施。第三条,自2019年11月1日起,对新生产的车长大于或等于6米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实施;自2020年8月的车长大于9米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实施。第四条和第五条自2019年8月1日起对新生产车实施。[2]
1、将4.4.1.4条修改为:
4.4.1.4 牵引杄挂车列车的牵引杆挂车的允许装载质量应小于或等于货车的允许装载质量中置轴挂车列车的中置轴挂车的总质量应小于或等于货车的总质量。[2]
2、将4.6.3条修改为:
4.6.3除消防车、特型杋动车、两轮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的其他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应大于或等于:
——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三轮摩托车,但不包括前轮距小于或等于460毫米的正三轮摩托车,下同):25°;
——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油田专项作业车:15°;
——其他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机动车:28°;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整备质量的1.2倍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32°;
——其他机动车(前轮距小于或等于460毫米的正三轮摩托车除外):35°。[2]
注:油田专项作业车即GB 1589-2016的3.19规定的油田专用作业车。[2]
3、增加11.2.10条:
11.2.10 车长大于或等于6米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以及车长大于9米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其驾驶区应有隔离设施,防止他人侵入驾驶区。隔离设施不应影响驾驶人的安全驾驶和乘员的应急撤离。[2]
4、增加11.3.13条:
11.3.13 平板式载货车辆的平板不应有插桩结构、凹槽、集装箱锁具等装置,且平板式载货车辆、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2]
5、增加11.3.14条:
11.3.14 车厢可卸式汽车装载的货厢应为封闭式专用货厢,且车辆应装备有装卸或举升机构,能将专用货厢拖吊到车上,或能升降专用货厢/车架以实现专用货厢的交换。[2]
注:11.3中的载货车辆包括货车挂车[2]
  • 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
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
一、“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以下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38892 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
GB 39732 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6]
二、将8.6.6条修改为:
8.6.6 乘用车应配备符合GB 39732规定的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若配备了符合GB/T 38892规定的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应视为满足要求。[6]
三、将15.4条修改为:
15.4 8.6.6规定的要求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对新生产的车实施。[6]
参考资料


目录
相关产品RElATED PRODU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