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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的通告 我有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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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的通告.是大连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13日发布的文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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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的通告全文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辽政发〔2018〕31号)、《辽宁省通告》(2020年第5号)、《大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大政发〔2018〕4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大政发〔2015〕41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10月31日前,除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暖锅炉外,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应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各区市县、先导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除外)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20蒸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名单,并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其中拟保留的供暖燃煤锅炉名单应征求市住房城乡建意见。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现有燃用兰炭等不符合高污染燃料管控要求的锅炉应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
三、2020年10月31日前,全市现有20蒸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燃煤锅炉、县级及以上建成区和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全部保留的20蒸吨/小时(14兆瓦)以下燃煤锅炉应完成提标改造,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烟气在基准含氧量9%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
四、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推动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和社会服务业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工作;大连市住房城乡建负责组织、推动居民供暖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工作;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工作;大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推动已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的燃煤锅炉注销工作;各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
五、燃煤锅炉有关名单可登录市生态环境局网站“通知通告”栏目下载。市民可对锅炉整治名单以外的综合整治对象进行举报。居民供暖燃煤锅炉向市住房城乡建公用事业处举报;工业企业燃煤锅炉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处举报;社会服务业燃煤锅炉向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处举报。[2]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3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燃煤污染是影响北方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污染源,国家、省、市一直高度重视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从实践来看,各地一般采取两方面措施,一是通过拆小并大,不断优化供热布局,提升单台燃煤锅炉吨位;二是通过不断提升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整合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完善我市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法律体系,保障我市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顺利推进,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大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
《通告》起草的主要依据包括:《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辽政发〔2018〕31号)、《辽宁省通告》(2020年第5号)、《大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大政发〔2018〕4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大政发〔2015〕41号)、《大连市推进清洁取暖项目资金补助办法》(大住建发〔2019〕227号)、《关于明确大连市高污染燃料管控范围的函》(大环函〔2018〕210号)等。
三、起草的主要过程
在《通告》起草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征求了大连市工信局、大连市住建局等部门及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2020年6月3日,《通告》经大连市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通告》主要内容
(一)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按照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方案要求,除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暖锅炉外,城市建成区内2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即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按照市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方案要求,淘汰范围拓展至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综合考虑本市实际,我市2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在市内五区(即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和其他区域政策略有不同,在市内五区城市建成区内,除市住建局明确出具保留意见的燃煤供暖锅炉外,其他2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应予以淘汰;在其他区域,由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燃煤锅炉拟保留名单,对不在保留名单上的燃煤锅炉实施淘汰,其中拟保留供暖燃煤锅炉名单应征求市住建局的意见。所有淘汰的燃煤锅炉应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二)兰炭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依据国家及我市高污染燃料目录政策,兰炭属于高污染燃料,全市禁燃区内兰炭锅炉应于2020年底前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
(三)特别排放限值改造。依据省通告要求,全市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县级及以上建成区、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内拟保留的20吨以下燃煤锅炉应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即达到国家重点区域燃煤锅炉排放标准。
(四)工作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推动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和社会服务业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负责组织、推动居民供暖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推动已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的燃煤锅炉注销工作;各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
(五)其他信息。燃煤锅炉清单可在市生态环境局下载,并设立[3]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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