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条 为解决全市消防工作现役警力不足的问题,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湖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执勤中队从事灭火救援及有关工作的消防战斗员。消防文员是指新闻宣传员、接警员、文秘信息员、档案管理员、业务受理员、监督协查员、公勤车驾驶员。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聘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聘程序为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体格检查、组织考试、公示录取、岗前培训、签订合同。
第四条 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必须接受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岗位设置、招聘和录用
第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聘计划由市、县(市、区)编制、财政、消防等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共同研究后下达,招聘时间定于每年3月份和9月份,由门和门委托的劳务派遣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自愿从事灭火救援工作。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在股役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在地方无违法记录。
(四)年龄为20周岁至30周岁的男性。从事汽车修理、装备维修、消防车驾驶等特殊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年龄为25周岁至35周岁,并具备相关职业资格。
(五)身高在165厘米以上,身体、心理健康,裸眼视力不低于4.6。
(六)无其他不适合从事灭火救援工作的情形。
第七条 消防文员的招聘对象为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 以上文化程度的社会青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前科。
(二)从事新闻宣传工作的消防文员年龄为20周岁至35周岁,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接警、文秘信息、档案管理、业务受理、监督协查等工作的消防文员年龄为22周岁至30周岁,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四)从事公勤车驾驶工作的消防文员年龄为18周岁至30周岁,并具备相关职业资格。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政治审查和身体检查要符合《随州市消防支队公开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简章》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中文类、计算机类、法学类、建筑学类、管理学类、电气工程、化学工程、管理、消防工程等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退伍军人,有驾驶、维修等技术专长的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条 符合招聘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需培训两个月,培训期间签订试用合同,培训结束经门考核合格后正式录用。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各级人民政府委托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消防文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门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市门负责对劳动合同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须向门书面申请续签劳动合同,由门组织考核,并与考核合格人员续签劳动合同。消防文员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劳务派遣机构申请续签劳动合同,由门组织考核,劳务派遣机构与考核合格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第四章 经费保障和待遇
第十四条 各地要高度重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保障工作,按照《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6〕336号)和《湖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鄂财预发〔2012〕77号),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制定落实本级人员经费和消防业务经费基本支出保障标准,逐步加大经费投入,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稳定增长机制。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高危险性岗位相适应,并随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逐年增长。各级门要积极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伤残抚恤待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 强化执勤保障,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健康保护措施,配备基本和特种防护装备。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1]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服装供给标准参照湖北省消防总队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请假和休假规定具体参照《随州市消防支队政府专职消防员(执勤岗位)请销假管理规定》执行。消防文员工作满一年后,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每年享有免费体检一次。
第五章 日常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由门进行日常管理,并根据全市消防警力的实际需求进行统一调配、统一使用。遇有国家颁布动员令、战备令、抢险救灾等特殊执勤要求或上级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加强执勤的,值班执勤工作由门按要求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门的各项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由门按照现役消防中队的管理模式,参照的条令条例进行管理,开展训练和执勤;消防文员按照《随州市消防支队消防文员管理规定(试行)》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月度考评、年度考核等绩效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续聘、解聘、奖惩、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门按照相关规定每月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考评,根据考评情况发放绩效工资。
第二十四条 门负责每年对政府专职消防员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成绩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根据综合考核成绩发放支付奖励工资,考核不称职者不发放支付年终奖励工资。
第七章 合同、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的,劳动合同即终止。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提前30日向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一)不能履行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二)招聘前有违法事实隐瞒未报。
(三)严重违反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规定。
(四)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机关处罚或者构成。
(五)连续三个月考评不合格,或因身体等原因确实不能胜任工作。
(六)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较坏影响。
(七)不履行职责,在执行灭火救援、勤务工作等任务时,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拒绝完成任务或完成任务时故意拖延。
(八)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岗位或调动工作时,拒绝服从安排。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十八条 门委托劳务派遣机构负责消防文员的招聘工作,门负责监督政府专职消防员各项社会保险办理、劳动合同依法鉴证、合同履行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门负责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相关优抚政策。
第三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要在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户口迁移、申请公租房、申请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给予优先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随州市消队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随州市消队支队负责具体组织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